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祥云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核发。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机关
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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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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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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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5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6 |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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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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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9 |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10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祥云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分中心(祥云县祥城镇祥姚路和谐大道北侧祥云县市场监管理局一楼大厅)。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祥云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理分中心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祥云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分中心(祥云县祥城镇祥姚路和谐大道北侧祥云县市场监管理局一楼大厅)。
电话咨询: 0872—3120335
网络咨询: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祥云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理分中心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2-3120335。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投诉:0872-3121370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大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祥云县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附件2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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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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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名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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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名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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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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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场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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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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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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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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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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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 |
姓名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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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代表(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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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类型 |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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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万元) |
其中:实缴 万元,认缴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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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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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期限 |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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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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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限合伙人数(仅限有限合伙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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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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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签字: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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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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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
原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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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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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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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增设 □注销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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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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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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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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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成员 |
清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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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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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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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
□初次备案 □涉及变更事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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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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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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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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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注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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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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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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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 公章 清算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1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信息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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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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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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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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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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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附表2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或姓名 |
住所 |
证件 类型及号码 |
承担责任方式 |
出资方式 |
评估方式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缴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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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签名: 日期:
附表3
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
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粘贴处 |
附表4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
年 月 日
附表5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 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6
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委派受托人为全体合伙人所办的合伙企业(名称) 的分支机构(名称) 负责人。
全体合伙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7
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指定 作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 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全体合伙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8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
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作为合伙企业(名称)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 受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9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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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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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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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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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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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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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10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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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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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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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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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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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附表3“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9“联络员信息”、附表10“财务负责人信息”,需要填写委托书的,填写附表4、附表5、附表6、附表7、附表8相应的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合伙人名称或姓名”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申请合伙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合伙人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合伙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增设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合伙企业协议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合伙人出资信息变化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申请工商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9“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合伙企业清算人签署。
7.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8.“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人签署,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2.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一栏可不填。
4.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数一栏可不填。
5.从业人数一栏,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6.出资额为各合伙人实际缴付或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之和(均以人民币表示)。
7.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以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不填;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9.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10.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11.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12.办理注销登记,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1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