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受理祥云县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的使用登记。
具体目录详见《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文件。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实施机关
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
2.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6.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六、申请材料
1.按台(套)办理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2.按使用单位办理
注: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3.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4.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5.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一)申请
1、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2、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二)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注册许可股(祥云县祥城镇和谐大道和文化东路交叉口),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0872-3120336,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二)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2-3120336。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0872-312137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祥云县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知道该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流程图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
登记类别:
设备基本情况 |
设备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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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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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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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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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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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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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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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制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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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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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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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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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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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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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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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使用情况 |
使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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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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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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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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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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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使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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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日期 |
年 月 日 |
单位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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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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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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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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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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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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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验情况 |
检验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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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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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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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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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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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检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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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产品数据表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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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日期: (登记机关专用章) 使用登记证编号: 年 月 日 |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台(套)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
登记类别:
设备基本情况 |
设备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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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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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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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介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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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
MPa |
气瓶容积 |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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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单位名称 |
制造日期 |
产品编号 |
单位内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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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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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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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使用情况 |
使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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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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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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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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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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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VIN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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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日期 |
年 月 日 |
单位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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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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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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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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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日期: (登记机关专用章) 使用登记证编号: 年 月 日 |
注:本式样适用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三)
登记类别:
设备基本情况 |
设备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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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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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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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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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使用情况 |
使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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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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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使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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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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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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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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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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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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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压力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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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日期: (登记机关专用章) 使用登记证编号: 年 月 日 |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使用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1 登记类别
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
2 设备基本情况
2.1 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也可直接印制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2.2 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没有品种的划“—”。
2.3 产品名称
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2.4 设备代码
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如果该产品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不填写,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2.5 型号(规格)
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有型号的填写型号,没有型号有规格的填写规格,没有型号、规格的,划“—”。
2.6 设备数量
压力管道填写本次登记时的压力管道长度(单位为“米”),气瓶填写本次登记时的数量(单位为“只”)。
2.7 设计使用年限
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2.8 设计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设计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或者设计图纸)表述应当一致。
2.9 制造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制造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2.10 施工单位名称
填写登记时最近一次从事安装或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的名称。
2.11 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没有实施监检的设备,注明“不实施监检”,如该设备登记前进行了不同阶段的监检(如制造监检,安装、改造监检等),则填写最近一次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并且与本说明4相协调(除制造监检外,优先满足4填写要求)。
2.12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填写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全称)。安全技术规范没有规定型式试验的,划“—”。
3 设备使用情况
3.1 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使用单位名称应当与含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文件一致。
3.2 使用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门牌号等。
3.3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使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3.4 邮政编码
填写使用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3.5 单位内编号
填写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管理自行编制的设备内部编号。
3.6 设备使用地点
填写设备安装在单位内的固定地点,如某某车间、某某场地等。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填写“移动”或者“流动”。设备使用地点不在使用单位内的,应当按3.2填写设备使用地的详细地址。
3.7 投入使用日期
填写办理登记的设备正式投入使用的开始日期(包括年、月、日)。
3.8 单位固定电话
填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主管特种设备机构的联系电话。
3.9 安全管理员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该台特种设备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员姓名。如果聘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则填写该人员的姓名。
3.10 移动电话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该台特种设备的专职或者兼职、聘用的安全管理员的移动电话。
3.11 产权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填写产权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填写方式和使用单位相同。如果和使用单位为同一单位,则产权单位一栏中填写“同使用单位”,其他相应栏中划“—”。
4 设备检验情况
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设备检验情况(制造监检除外),包括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使用前首次检验、定期检验等。
4.1 检验机构名称
填写从事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
4.2 检验类别
根据检验情况,填写使用登记时最后完成的检验类别,如安装监督检验、改造监督检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定期检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基于风险检验、事故检验等。
4.3 检验报告编号
填写检验机构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编号或者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编号,没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的只填写监检证书编号。
4.4 检验日期
填写进行检验的日期,一般是检验完成的日期,即报告出具日期(年、月、日)。
4.5 检验结论
按照有关检验规则的要求填写,如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等。
4.6 下次检验日期
首次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在首次登记时根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填写,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对已经实施检验的,使用单位按照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填写;由于结构原因,设计文件规定无法实施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填写“设计规定不实施定期检验”。
5 使用单位申明和填表人员、使用单位公章
本表所示的申明,作为使用单位的承诺,使用单位的填表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安全管理员)需要签字,并且注明签字日期,填表后盖使用单位公章,并且附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复印件,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
6 登记情况
由登记机关填写。在说明的空白处填写对使用登记的审查情况,包括同意或者不予受理、不予登记等意见。如果不予以受理、不予登记,应当注明原因和处理情况。
6.1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由负责登记受理、登记的人员签字,并且注明日期。
6.2 登记机关专用章
加盖负责特种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或者其他能代表登记机关的公章。
6.3 使用登记证编号
填写已经同意登记、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的登记编号。使用登记证编号的编制方法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附件A的附录a。
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所列内容仅为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时需要填写的基本数据,不代表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要求的数据,如事故数据、现场监督检查等。其他有关设备数据按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立。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填写说明
1、使用单位
填写压力管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名称或者业主个人身份证号。
2、使用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门牌号等。
3 、工程(装置)名称
填写管道工程或者固定式装置名称。涉及多个工程(装置)的,每个工程(装置)分别填写。
4、安全管理部门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部机构,如动力处(科)。
5、安全管理员
填写负责压力管道管理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员姓名。
6、管道名称(登记单元)
工业管道的分段和名称确定原则:
(1) 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
(2) 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
(3) 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
(4) 工程编号。
有设计资料的,可以按照设计的管道名称填写,使用单位已经编制名称的,可以按照已经编制的名称填写。
7 、管道编号
按照使用单位规定的管道编号填写。
8、管道级别
按照工业管道级别划分规定填写。
9、设计单位、安装单位
填写管道的设计、安装单位名称。
10、安装年月、投用年月
填写管道安装竣工、投用的具体年、月。
11、管道长度
是管道折合成一条直线管道的长度,也可以采用管道设计的计算长度。
12、设计/工作条件
填写设计和工作的条件。如设计压力为10MPa,实际使用最高工作压力为4 MPa,则填“10/4”;设计温度为400℃,实际使用最高工作温度300℃,则填“400/300”。
13、检验结论
按照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的检验结论填写。
14、检验机构名称
对新安装的管道,填写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机构名称;对在用管道的定期检验,填写进行定期检验的机构名称;对基于风险检验的管道,填写进行基于风险检验的机构名称。
15、下次检验日期
填写检验报告中确定的下一次检验日期。
16、备注
填写该压力管道单线图(轴测图)号。
注1:《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所列栏目,没有该项目的填写“无此项”,暂时无法填写的可划“—”,不要空项。
注2:《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中管道级别、管道规格、设计/工作条件等涉及多个内容时,例如管道登记单元中同时有GC1、GC2、GC3级管道,则可以在管道级别一栏中填“GC1;GC2;GC3”。
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使用单位:(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共 页 第 页
序号 |
设备品种 |
产品编号 |
充装介质 |
制造单位 |
制造年月 |
公称工作 压力 (MPa) |
容积(L) |
最近一次检验日期 |
下次检验日期 |
单位内编号 |
变更或者停用情况 |
信息化管理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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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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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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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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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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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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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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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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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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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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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设备品种,是指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变更或者停用情况,是指新增、停用、注销、报废;信息化管理情况,是指企业采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方式对气瓶进行管理,已采用的填写具体信息化方法,未采用的填“无”。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申报种类:□停用 □报废 □注销 共 台
使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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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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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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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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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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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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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品种) |
使用登记证编号 |
设备代码 |
设备使用地点 |
产品编号 |
停用报废 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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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产权单位意见: (产权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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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意见: (登记机关专用章)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登记机关、使用单位、辖区分局(所)各存一份;同时提供设备的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还需携带车牌;设备台数较多时,可另行附表说明。